公會章程

公會章程

臺南市不動產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1.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2. 本會定名為臺南市不動產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3. 本會以增進同業之公共利益及矯正業務弊害為宗旨。
  4. 本會以臺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臺南市。
  5. 第二章 任 務
  6. 本會定任務如下:
    1. 協助政府推行政令並參加社會公益事項。
    2. 配合政府各項政策投資經營國民住宅及各種建築物等建設事項。
    3. 配合經濟發展,開闢新社區等建設事項。
    4. 輔導會員改良建築技術事項。
    5. 辦理會員證照變更資格證明與其他服務事項。
    6. 承辦政府委託業務。
    7. 會員業務之改良、發展指導、研究、調查、統計、編纂、徵詢、調處及向政府請求建議事項。
    8. 協助會員解決建材供應問題及推介國內外優良產品等服務事項。
    9. 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保障維護事項。
  7. 第三章 會 員
  8. 凡本區域內經營投資興建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等業務,而領有經濟部發給之合法證照之公司行號,不論公營、民營,除關係國防之公營事業或法令規定國家專營事業外,均應為本會會員。
  9. 前條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本會,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後始為本會會員。
  10. 本會會員代表,應為公司、行號之負責人、股東、經理人或現任職員,且以成年人為限。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11.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1. 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徒刑中或在通緝中者。
    2.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3.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4.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但會員代表有前項各項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會員應派代表補充之,應填申請書通知本會。
  12.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13. 會員代表有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辦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14. 公司、行號因廢業、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應予退會。
  15. 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得以會員大會之決議通知原推派之會員撤換。
  16. 會員應按期繳納會費,如未按照規定章程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1. 勸告:欠繳會費三個月者。
    2. 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3. 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17. 會員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喪失其會員資格,經理事會審議通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1. 已停(歇)註銷,經查證屬實者。
    2. 他遷不明,失去聯繫,查明屬實,並經派員查訪仍無法連絡者。
  18. 公司、行號不依「商業團體法」規定及主管機關通知,暨本會章程第7條規定之入會期限加入本會為會員,由本會以專函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3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因欠繳會費停權,申請復權之公司、行號,應補繳欠繳之會費始准復權;或重新申請入會,始得行使會員權利、義務。
  19.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20. 本會設理事21人,監事7人,均於每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採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監事,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7人、候補監事2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在未遞補前,均得列席參加會議。
  21.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以得票多寡為次序,票數相同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時,任其自擇。
  22.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7人,由理事會採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常務理事有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23. 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採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應就以較多數票為當選。
  24.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採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常務監事有缺額時,由監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25.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親自到會辦公。理、監事應依時分別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視同缺席一次,如連續缺席二次,依照本會章程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26.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2. 通過及修正章程。
    3.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4.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5. 會員之處分。
    6. 財產之處分。
    7. 會員業務之規劃統籌。
    8. 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27.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3. 召開會員大會。
    4. 通過會員入會及出會。
    5.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決算及事業計劃。
    6. 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7. 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時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8. 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28.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1. 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2. 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業務。
  29.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2. 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3. 審查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4. 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30.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31. 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會員代表資格喪失時。
    2. 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3. 連續缺席理事監事會議兩次(除公假外,遇連續請假兩次視同缺席一次)。
    4. 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其他重大之不正常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官署令其退職者。
  32.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33.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其辦事及服務規則另訂之。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及解聘,由理事長提請理事通過任免之,並報請主管官署核備。
  34. 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經營業務性質分別組織小組,委員會及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35. 第五章 會 議
  36.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及臨時會議二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37. 召集會員大會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之,因緊急事項召開臨時會議者不在此限。會員公司在召開大會20日前聲明其會員代表是否改派,逾期不聲明,視為續派。
  38.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9. 下列各款項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變更章程。
    2. 會員之處分。
    3. 理監事之解聘。
    4. 財產之處分。
    5. 清算人之選任及清算事項之決議。
  40.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候補理事、監事均得列席。
  41. 理事會、監事會開會時,需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42. 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代表出席。
  43.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44. 本會之經費如下:
    1. 入會費:每家會員公司於入會時,一次繳納新台幣納新台幣三萬元。
    2. 常年會費:依各會員公司資本額區分等級繳納,並於每年度元月三十日前繳清,逾期未繳納者依本章程第十四條規定處理。
    3. 資本額未達一億元者:常年會費每年為二萬元,會員代表二人。
    4. 資本額一億元以上未達十億元,常年會費每年為六萬元,會員代表三人。
    5. 資本額十億元以上者:常年會費每年十萬元,會員代表四人。
    6. 捐 贈:會員公司於本市轄區從事建築投資及綜合開發時,每次開發個案申報開工前來本會報備登記時,按該案次工程總價一定比例徵收之。
    7. 事業費:舉辦事業時,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官署後徵收之。
    8. 代辦費:受政府或會員委託代辦各項業務時,按其實際需要,經會員大會決議,呈准主管官署徵收之。
    9. 利息:基金及存款利息。
  45. 會員退會時,所繳會費不退還。
  46. 本會經費收支預算、決算,於每年度開始前(後)一個月以內,編造年度歲入歲出預、決算書,經由理事會審議通過,送請監事會審核,提請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大會開會時間不能配合時,得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47. 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48. 事業費之總額,每分金額及會員分擔份數,應經會員大會決議後行之;調整時亦同。
  49. 前條事業費會員非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其請求並須年度終了時為之。前項請求退還之事業費,其結算應以退股時本會事業之財產狀況為準。前項請求退還之事業費時,關於本會所興辦事業內之事務有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派其盈虧。
  50. 本會會員,對於本會興辦事業之責任,得以興辦之決議,於擔任股額外,另負定額之保證責任。
  51. 本會事業費之預算、決算,依本章程第四十二條之程序辦理。
  52. 本會事業費總額及每股金額之變更,保證責任之規定,或本會事業停照,均應依法決議呈報主管官署,事業停照後所經營事業之財產,應依法辦理清算。
  53.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54. 第七章 附 則
  55.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56.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呈臺南市政府備案施行,修改時亦同。

依97.4.17本會第9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章程 第39條第1項,並經97.5.1南市社行字第09700418910號函核備在案

依100.4.20本會第10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章程第39條第1項及第6項,並經100.6.1南市社行字第1000383926號函核備在案。

依101.4.19本會第10屆第3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章程第39條第6項,並於101.5.7建開永字第084號函陳市府社會局核備在案

105.4.20本會第12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章程第39條第6項,並經105.5.16府社團字第1050487560號函核備在案。

依108.4.25本會第13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章程第12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第19條、第21條,並經108.5.5府社團字第1080558756號函備查

依109.9.23本會第13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章程第5條第1項、第39條,並經109.10.29南市社團字第1091323765號備查

依110.11.3本會第13屆第3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章程8條、第39條,並經110.11.25府社團字第1101436747號函備查

依114.6.12本會第15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章程第2條,並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4.6.20南市社團字第1140898896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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